西江都市报记者 黄海志 实习生 陈洁 通讯员 韦金雨
8月8日下午,梧州珍宝巴士公司一辆48路公交车的当班司机被一名持刀女乘客砍伤,一名男青年出手制止砍人行为时也受了伤。
8月9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通报了最新案情,已证实作案者患有精神病,已被送至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此外,律师在采访中表示,在该案件中受伤的司机和乘客,可依法要求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警方通报:持刀砍人女子为精神病患者
昨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对外通报了该案的具体案情和性质认定等信息。根据通报,8月8日14时许,在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桂香苑饼屋对出路段,一辆梧州珍宝巴士48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案发后,梧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火速赶赴现场,立即将嫌疑人巫某(女,41岁,梧州市人,患有精神病)控制。
经龙圩区公安分局初步调查了解,事发时,司机黄仲光将车驶出停靠区等待红绿灯时,巫某要求司机停车开门下车,司机表示不在下车区不能停车。巫某就拿出事先一直放在袋里的水果刀将司机砍伤,而另一名乘客黄哲挺身而出,夺下水果刀时,不慎被划伤手部与腹部。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及时控制巫某,并协助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两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记者了解到,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嫌疑人巫某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当日,因家属看管不严,巫某从家里单独外出并闯祸。昨日上午,公安机关已经将巫某送至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专业的精神疾病治疗。
此外,龙圩区政法委和龙圩区公安分局昨日还专门派员到黄哲工作的单位,慰问并看望了这位在此次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好青年,为其不顾自身安危、为群众挺身而出的行为点赞,并表示将积极为其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律师说法:伤者可要求肇事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精神病人伤人后该如何处理?受害者该向谁要求赔偿?就此,记者采访了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敏。
“如果巫某作案时确实是没有行为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周敏称,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敏表示,巫某的刑事责任可免于追究,但当班司机和乘客黄哲的伤是由巫某造成的,因此,当班司机除了可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外,当班司机和乘客黄哲还可以将巫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